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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十四年后楼体坠物伤人 施工单位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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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十四年后楼体坠物伤人 施工单位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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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苛
荆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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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1 13: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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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文海宣)
因高空坠物伤人,某通信设备维护中心将某城乡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0年5月29日晚8时许,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楼东南侧18层阳台坡屋面外装饰层脱落,坠落的水泥碎块击穿了楼下美容美发厅的房屋顶后,将屋内工作的蒋某某头部砸伤。为此,某通信设备维护中心作为该楼的所有者、管理者对伤者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共计10万余元。
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某通信设备维护中心以阳台外装饰层脱落系设计、施工缺陷导致为由将该楼的施工单位某城乡建设公司告上了法院。某城乡建设公司辩称该楼于1997年完工,已过保修期十四年,遂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虽交付房屋已超过保修期,但阳台坡屋面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自房屋交付时即已存在。同时,考虑到某通信设备维护中心作为事发建筑物的产权人的维修和修缮义务,最后,法院判决城乡建设公司赔偿通信设备维护中心7万余元。
目前,此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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